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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史军与被告黄海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军,黄海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113号原告史军,男,汉族,1987年8月17日出生。被告黄海龙,男,汉族,1967年9月3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军与被告黄海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史军负担。审判员 周 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杜云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