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执民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蒋多国与宁海县永乐电器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1412号申请执行人:蒋多国,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宁海县永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法定代表人:胡庆闪,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蒋多国与被执行人宁海县永乐电器有限公司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西商初字第1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待财产处置后统一分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宁执民字第14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昊明审 判 员 朱黎明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王海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