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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民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陈仓区支行与王晓亮、王拴怀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陈仓区支行,王晓亮,王拴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民字第001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陈仓区支行,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西街105号。负责人阙军,任行长。被执行人王晓亮,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齐东村。被执行人王拴怀,男,汉族,教师,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街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陈仓区支行与王晓亮、王拴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陈民督字第00009号支付令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晓亮、王拴怀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借款12295.72元及利息159.69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诉讼费37元。本案执行费8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督促,被执行人王晓亮、王拴怀自觉履行了上述义务,共支付12832.44元(含逾期利息)。本院收取执行费87元。本案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4)陈民督字第00009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彬审判员 何振云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