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0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83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买卖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某某、王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4)开民一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邢志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