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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执字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许生与齐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许生,齐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第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魏执字00176号申请执行人:刘许生,男,汉族,1966年2月11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天平街33号都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楼*户。被执行人:齐静,女,汉族,1975年4月8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八一路书香苑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刘许生与齐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魏七民初字第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齐静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齐静于2015年3月26日前自动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6、47、48、4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河南省许昌金祥铁路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许昌市魏都区八一路书香苑小区6号楼西单元3楼东户的房屋,予以查封、评估、拍卖。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纪朋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董力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