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民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徐桂芬与杨学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民事审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芬,杨学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440号原告徐桂芬被告杨学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桂芬诉被告杨学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桂芬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桂芬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桂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桂芬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秦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