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执字第010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解某某与晁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某某,晁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091-2号申请执行人解某某。被执行人晁某某。申请执行人解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灞民初字第0042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晁某某给付其案款27356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购置有小型汽车(陕A20C**东风日产牌)一辆,并在海南购置有房产一套,现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小型汽车交易过户手续予以查封,且被执行人晁某某同意以其所有的房产及车辆作为保证分期付款,申请人解某某亦表示同意。本案经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灞执字第010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