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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执字第00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洪标与鞠白雪、曾辉等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标,鞠白雪,曾辉,丁攀,马守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谯执字第00554号申请执行人:洪标,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回族,市民,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鞠白雪,女,199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曾辉,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回族,市民,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丁攀,男,198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被执行人:马守继,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谯民一初字第025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鞠白雪购买有位于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广场北侧的海晶大厦北幢1单元2702室楼房一套(合同号:W201105040002;备案号:HJ19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鞠白雪购买的位于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广场北侧海晶大厦北幢1单元2702室的楼房一套(合同号:W201105040002;备案号:HJ195)。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如逾期仍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折价或抵付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春芳审 判 员  颜景雷代理审判员  王 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徐东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