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县民木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修改后 原告丛培志与杨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培志,杨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木初字第526号原告:丛培志,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XX镇XX村。被告:杨振平,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XX镇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丛培志与被告杨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丛培志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丛培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培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丛培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