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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县民木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修改后 原告丛培志与杨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丛培志,杨振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县民木初字第526号原告:丛培志,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XX镇XX村。被告:杨振平,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朝阳县XX镇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丛培志与被告杨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丛培志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丛培志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丛培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丛培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吴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