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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976宋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河民初字第976号原告宋某。被告李某。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段文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经过短暂接触,于2012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特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由原告抚养婚生男孩,被告承担抚养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辩称,我与原告感情很好,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2011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1月4日登记结婚,2012年8月16日生育男孩李某乙,现随被告一起生活,2014年农历腊月初七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三年有余,并生育了一个男孩,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双方分居时间较短,尚有和好可能。原、被告应当珍惜夫妻感情,互敬互爱,互相关心,维护和睦的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宋某与被告李某离婚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段文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艾鸿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