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28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闫连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英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