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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执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刘道勇贩卖毒品案罚金终本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道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269号被执行人刘道勇,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2012)荣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刘道勇罚金一案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刘道勇现在自贡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荣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书涉及罚金部分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文勇审判员  郝小军审判员  谢庆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 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