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保字第5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江建业与樊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建业,樊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保字第526-1号原告江建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北平、胡建良,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懿。本院在审理(2015)温瑞商初字第826号原告江建业与被告樊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建业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樊懿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鹿城管理中心公积金账户(账号:38×××57)中的公积金5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江建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樊懿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鹿城管理中心公积金账户(账号:38×××57)中的公积金50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益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叶远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