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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执字第00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蔡登连与唐雪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登连,唐雪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强执字第00149号申请执行人蔡登连,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唐雪连,女,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蔡登连与被执行人唐雪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宁强民初字第007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蔡登连于2015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被执行人唐雪连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案件执行款2500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唐雪连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全部执行款项,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4)宁强民初字第007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唐雪连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元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许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