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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荔执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洪虎与林清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虎,林清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33-1号申请执行人洪虎,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被执行人林清芳,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荔民初字第26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林清芳名下有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林清芳所有的丰田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峙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仙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