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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李晨波与李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晨波,李国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濮商初字第100号原告:李晨波。被告:李国峰。原告李晨波诉被告李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晨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晨波负担。审判员  俞谷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邹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