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井立保字第0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李桃英与阳泉市鸿鑫大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桃英,阳泉市鸿鑫大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103-1号申请人李桃英,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被申请人阳泉市鸿鑫大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地址阳泉市城区得胜街147号。2015年3月28日,董毅驾驶被申请人阳泉市鸿鑫大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晋C×××××小型轿车,行驶至202省道70KM+200M(东柏山道口)时,与申请人李桃英骑自行车相撞,造成申请人李桃英受伤的交通事故。申请人李桃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肇事车辆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桃英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阳泉市鸿鑫大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晋C×××××小型轿车于井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树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杨 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