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玄执字第5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云、宣小雷与被执行人南京寻憬艺术设计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云,宣小雷,南京寻憬艺术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玄执字第585号申请执行人杨云,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宣小雷,男,198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寻憬艺术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在南京市龙蟠中路27号1号楼3楼。法定代表人赵和琳,该公司总经理。杨云、宣小雷申请执行南京寻憬艺术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憬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玄商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寻憬公司已按(2013)玄商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提供寻憬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供申请执行人查阅,但未能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等。本院要求被执行人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材料,被执行人法人代表赵和琳辩称财务帐册等材料在案外人杨波处(南京鑫一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暂无法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经查,本案申请人杨云已另案起诉寻憬公司、赵和琳、晏丽群、许聪聪、宣小雷,请求解散寻憬公司,案号为(2015)玄商初字第295号。寻憬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和琳亦另案起诉许聪聪、杨波、南京鑫一众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一众公司),请求解散鑫一众公司,案号为(2014)玄商初字第967号。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表示认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相关材料、笔录、立案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股东知情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寻憬公司财务帐册涉及南京寻憬公司、鑫一众公司财务资料,相关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玄商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焦宜春执行员 王正顺执行员 丁 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陈筱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