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90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63年7月26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被告郑某某,男,生于1969年8月28日,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海原县。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放弃诉权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白文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华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