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X与韩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韩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萨民初字第252号原告张X,男。被告韩XX,女。原告张X与被告韩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被告韩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诉称,原告张X与被告韩XX于2013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无婚生子女。由于婚前缺乏相互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张X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韩XX离婚。被告韩XX辩称,原告张X所述不属实,原、被告婚前经过充分了解,双方是有感情基础的。被告韩XX为原告张X付出很多,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本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张X举证如下:证据一、结婚证一份,证明原告张X与被告韩XX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9月30日登记结婚。被告韩XX质证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予以确认。、认445.98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本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韩XX举证如下:证据一、遗嘱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原告张X与被告韩XX曾经感情很好,并承诺承担被告韩XX的一切生活费用。原告张X质证对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二、被告韩XX个人存款账户明细对账单复印件1份(与原件核对无异),证明被告韩XX的工资用于其与原告张X的共同花费,被告韩XX曾将其工资取出借给原告张X。原告张X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证明的问题不予认可。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依据以上证据及庭审中原、被告的陈述,确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原告张X与被告韩XX于2011年9月自由恋爱相识,于2013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无婚生子女。现原告张X以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韩XX离婚。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告张X与被告韩XX于2011年9月自由恋爱相识,于2013年9月30日登记结婚,夫妻感情基础牢固,虽然双方在处理家庭事务过程中偶有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双方互相关心,互相理解,尚有和好的可能。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X没有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实双方感情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张X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XX代理审判员 刘 X人民陪审员 何XX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