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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树明、张玉、张力与段玉莲、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明,张玉,张力,段玉莲,李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278号原告王树明,男,1967年7月10日生,汉族。原告张玉,男,1971年5月30日生,汉族。原告张力,男,1972年9月11日生,汉族。被告段玉莲,女,1967年10月4日生,汉族。被告李宏,男,1969年2月22日生,汉族。原告王树明、张玉、张力诉被告段玉莲、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树明、张玉、张力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树明、张玉、张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3230元,由原告王树明、张玉、张力负担。审判员  刘玉善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志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