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初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王树明、张玉、张力与段玉莲、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树明,张玉,张力,段玉莲,李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初字第278号原告王树明,男,1967年7月10日生,汉族。原告张玉,男,1971年5月30日生,汉族。原告张力,男,1972年9月11日生,汉族。被告段玉莲,女,1967年10月4日生,汉族。被告李宏,男,1969年2月22日生,汉族。原告王树明、张玉、张力诉被告段玉莲、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树明、张玉、张力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树明、张玉、张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3230元,由原告王树明、张玉、张力负担。审判员 刘玉善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志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