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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法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程吉思与田洪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吉思,田洪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法执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程吉思,男,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被执行人田洪昌,男,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申请执行人程吉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洪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8日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程吉思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吉思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田洪昌尚欠人民币24462元(含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林市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峰审判员  张丽霞审判员  陈富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天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