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峨边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执行胡忠华申请执行曲别依洪(2014)峨边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边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胡忠华,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被执行人曲别依洪,男,1980年11月13日出生,居民。本院在执行胡忠华申请执行曲别依洪(2014)峨边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曲别依洪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峨边民初字第8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庞 明审 判 员 曹登金代理审判员 彭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唐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