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泽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世奇与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世奇,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泽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李世奇,男,1982年10月19日生,汉族,泽州县大阳镇人,农民。被执行人魏明,男,1972年10月10日生,汉族,原籍河南省,现户籍地泽州县南岭乡人,农民,现住泽州县岭杰小区。李世奇和魏明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作出(2014)泽民初字第938号民事调解书。内容如下:被告魏明于2014年9月28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李世奇借款268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魏明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内容,申请执行人李世奇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魏明在河南省盛达建设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未支取,现已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扣留执行裁定书,因短时间内无法结算,暂时无法执行,查询魏明银行无存款,且申请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268000元执行款,诉讼费2660元,执行费3960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泽执字第4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窦海明执行员 李 刚执行员 高晓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