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徐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二中法刑执字第00392号罪犯徐锦,男,汉族,出生于1976年11月1日,重庆市渝中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30日作出(2008)九法刑初字第4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锦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8月15日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犯脱逃罪于2009年1月9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有期徒刑九年四个月二十九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同年1月20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1月11日、2013年3月27日分别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合监狱于2015年3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锦在服刑中,悔改表现突出。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徐锦在服刑中,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获监狱记功三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徐锦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徐锦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原判刑罚情况以及未积极履行罚金刑等,对其减刑时予以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此次减刑后刑期至2015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审 判 员 任中枢代理审判员 何贤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