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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史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0444号原告史某,农民。被告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史某已交纳),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冯明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玉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