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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化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隆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化民初字第180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生于1984年2月9日,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被告王某某,男,回族,生于1983年5月6日,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住本县某镇某某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郑晓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侯财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