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民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臧登民与李长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城民初字第808号原告:臧登民。被告:李长德,1962年9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96000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96000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门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瑞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