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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凉中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林永洪申请执行凉山骨科医院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洪,凉山骨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凉中执字第86号申请人林永洪,男,汉族,1977年7月生,住所地:四川省盐源县盐井镇太安村。被执行人凉山骨科医院。法定代表人林国峰(执行事务合伙人)。凉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凉仲裁字第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林永洪已向我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执行。经审查,被执行人凉山骨科医院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四川省西昌市辖区内。依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适用提级、指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工作对本院的执行案件,认为需要指定执行的,可以决定指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1、凉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凉仲裁字第46号裁决书指定西昌市人民法院执行。2、终结本院对凉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凉仲裁字第46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峰执行员 陈 琪执行员 董旺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罗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