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珠海仕高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珠海仕高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中法民二终字第1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天地重工园)。法定代表人:张友峰,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仕高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李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彦明,广东中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方洁萍,广东××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珠海仕高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上诉人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徐州天地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永红代理审判员 崔拓寰代理审判员 李 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弓婷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