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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芙行他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15-22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与杨正波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芙行他字第22号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被申请人杨正波。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认定被申请人杨正波从事非法运营,于2015年3月5日对被申请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扣押其非法运营车辆。因被申请人未主动履行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可能逃避执行,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正波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已及时向被申请人催告履行,但被申请人并未履行该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长沙市交通行政执法局为防止被申请人逃避执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正波存款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方源审判员  郑茜审判员  方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