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1038号原告陈某甲,女,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被告陈某乙,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诉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甲未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阿衣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罗 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