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15号原告江某某。被告王某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暂不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文祥审 判 员 郑光胜人民陪审员 黄万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景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