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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115号原告江某某。被告王某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暂不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马文祥审 判 员  郑光胜人民陪审员  黄万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马景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