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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执字第7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瑞与欧雄辉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瑞,欧雄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7580号申请执行人:李瑞,户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欧雄辉,住所地广东省。李瑞申请执行欧雄辉仲裁一案,广州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穗仲案字第560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一、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继续履行2012年12月15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申请人应于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州市海珠区支行清偿广州市天河区天朗路351号1401房尚欠的抵押贷款。并由被执行人和银行在申请执行人还清银行贷款5日内,协助其办理上述房屋的凃销抵押手续。被执行人在上述房屋凃销抵押登记手续办妥5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到房管部门办理上述房屋过户至申请人名下的登记手续;二、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三、补偿申请人律师费45000元;四、负担仲裁费27473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2014年12月10日,本院依法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送达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申请人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和房地产权属登记与过户手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3月27日,本院依法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中涉及房屋的凃销抵押手续和登记过户手续已执行完毕,其余裁决事项经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75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吴光辉执行员  陈 新执行员  张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颜志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