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照武与李红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照武,李红翠,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00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照武,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游志雄,北京市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茂华,北京市逸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翠,女,1947年7月7日出生,北京中医药大学附属护国寺中医医院退休医生。委托代理人王英华,北京唐文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外西滨河路18号院首府大厦3号楼。负责人王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彩雯,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单位宿舍。上诉人杨照武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1)年海民初字第163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照武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照武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照武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一百一十元(李红翠已预交七千六百二十二元),由李红翠负担二千四百八十三元(已交纳);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二千九百零二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杨照武负担九千七百二十五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千五百五十五元,由杨照武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永钢代理审判员 白 云代理审判员 王玲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倬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