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1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合肥日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日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156-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日升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肥东县撮镇工业聚集区,组织机构代码:68814885-4。法定代表人:郑跃波,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吴大道特1号,组织机构代码:74831577-4。法定代表人:陈卫国,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23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应支付申请执行人314694.38元、利息23024.28元、诉讼费10241元、执行费4620元,合计352579.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本金352579.66元;或者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牛春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夏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