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18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诉被告迁西县燕东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金余,迁西县燕东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889号原告:李金余,男,195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被告:迁西县燕东化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0127850-X,地址:迁西县。法定代表人:蒋文喜,男,该公司经理。原告李金余与被告迁西县燕东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李金余承担。审 判 长 蔡百响审 判 员 蒋学波代理审判员 王国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 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