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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鄄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民初字第699号原告李某甲,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鄄城县。被告李某乙,男,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鄄城县。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振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夏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