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民五特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沈阳矿山机械(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任贵杰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矿山机械(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任贵杰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五特字第21号申请人:沈阳矿山机械(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王福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丽萍,女,196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被申请人:任贵杰,男,1958年6月1日,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孙向岚,沈阳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沈阳矿山机械(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任贵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劳人仲字(2014)842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徐文彬担任审判长,代���审判员黄琳(主审)、代理审判员郭伟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核实。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沈阳矿山机械(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沈阳矿山机械(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沈阳矿山机械(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撤销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沈劳人仲字(2014)84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申请人沈阳矿山机械(集团)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文彬代理审判员 郭 伟代理审判员 黄 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佟雪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