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郑某某与何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郑某某,女,汉族,生于1983年8月14日,教师。被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7月11日,教师。本院在执行郑某某与何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2014年8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子女抚养费。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28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洪敏审 判 员 杨 智代理审判员 罗 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侯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