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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民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洪阳与河南捷通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阳,河南捷通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初字第141号原告王洪阳,男,汉族,住址南阳市桑园路。被告河南捷通电器有限公司,。地址南阳市范蠡路。法定代表人马军红,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王洪阳诉被告河南捷通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洪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林峰审 判 员  李铭霞人民陪审员  张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