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瓦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诉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甲,姚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瓦初字第82号原告:姚某甲,女。委托代理人:丁俊卿,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某乙,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甲诉被告姚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甲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甲承担。审判员 石 磊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祝小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