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同法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平和与被执行人张可心等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平和,张可心,王媛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同法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李平和,男,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张可心,男,住建三江管理局农场。被执行人王媛媛,男,住同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平和与被执行人张可心、王媛媛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同民初字第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红军审判员 :李庆福审判员 :谢兴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治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