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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洼执字第007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王亚东诉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亚东,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大洼执字第00787号申请执行人王亚东,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盘锦华锦集团化肥厂工人,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辽化生活区。被执行人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洼县新立镇。法定代表人杨凤刚,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907号申请执行人王亚东与被执行人盘锦嘉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财产已轮候查封,等待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洼县人民法院(2014)大洼民一初字第009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明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董长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