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与杨世法、张生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沂南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住所地:沂南县花山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67552538-2。被执行人杨世法,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张生香,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系被执行人杨世法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纪光华,男,195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吴万蕊,女,1960年1月15日出生,系被执行人纪光华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纪长文,男,195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执行人王家芬,女,1953年1月24日出生,系被执行人纪长文之妻,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世法张生香纪光华吴万蕊纪长文王家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沂南商初字第14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世法张生香纪光华吴万蕊纪长文王家芬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5万元及利息,待被执行人恢复执行能力后,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沂南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淑广审判员 宋付祥审判员 曹允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庆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