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05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与陕西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539-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赵力行,系该所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亚礼,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茹,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陕西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宗义,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陕西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一终字第013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安达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西民一终字第013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已依法将本案案款350000元及案件执行费5150元执行到案,并将前述案款350000元退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一终字第013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宗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