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开商初字第00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宏达物资有限公司与苏州曼德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宏达物资有限公司,苏州曼德琳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开商初字第0071-1号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宏达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生田村工业区1号。法定代表人袁云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晓英,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曼德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吴中大道5055号1-8幢。法定代表人朱嘉妮。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宏达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曼德琳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宏达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2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10元,合计人民币562元,由原告苏州市相城区宏达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龚伟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沈 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