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民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某、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赵某某,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民执字第130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1962年7月4日生,汉族,定襄县晋昌镇城内村人,农民,现居定襄县晋昌镇城内村康乐街27号。被执行人赵某某,男,成人,汉族,定襄县神山乡赵家营村人,农民,现居定襄县赵家营工业区定襄县秦晋锻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侯某某,女,成人,汉族,定襄县神山乡赵家营村人,农民,现居定襄县赵家营工业区定襄县秦晋锻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某、侯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已清偿债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某某、侯某某所有的位于定襄县城世纪花园小区5号楼2单元402室楼房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金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