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9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李荣国诉朱磊、李兰、李伟、徐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931-1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国,朱磊,李兰,李伟,徐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0931-1号原告:李荣国,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朱磊,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李兰,女,1981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李伟,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告:徐丹,女,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荣国诉被告朱磊、李兰、李伟、徐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荣国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冻结被告朱磊、李兰、李伟、徐丹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荣国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磊、李兰、李伟、徐丹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晓晗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