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与建德市盛峰五金电器工具厂、建德市建松五金工具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建德市盛峰五金电器工具厂,建德市建松五金工具厂,建德市胜利电器工具厂,陈亚平,骆幼云,祁建松,潘杰,骆风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梅商初字第151-1号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梅花南路8-7号。诉讼代表人:刘勤,主任。被告:建德市盛峰五金电器工具厂,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南峰码头。负责人:陈亚平,厂长。被告:建德市建松五金工具厂,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桂花弄8号。负责人:祁建松,厂长。被告:建德市胜利电器工具厂,住所地:建德市梅城镇顾家村。负责人:潘杰,厂长。被告:陈亚平(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904302013)。被告:骆幼云(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710507192X)。被告:祁建松(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5804261336)。被告:潘杰(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805291814)。被告:骆风云(曾用名骆凤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与被告建德市盛峰五金电器工具厂、建德市建松五金工具厂、建德市胜利电器工具厂、陈亚平、骆幼云、祁建松、潘杰、骆风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建德市盛峰五金电器工具厂、建德市建松五金工具厂、建德市胜利电器工具厂、陈亚平、骆幼云、祁建松、潘杰、骆风云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撤回对被告建德市盛峰五金电器工具厂、建德市建松五金工具厂、建德市胜利电器工具厂、陈亚平、骆幼云、祁建松、潘杰、骆风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80元,减半收取3690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210元,由原告浙江建德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赖梅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子鑫 关注公众号“”